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认识误区!贵州改扩建项目申报为您详介
目前,各地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说到高企,那可谓是益处多多,最直接的就是税收减免、几十万上百万财政补贴、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等等多项优惠政策,因此每年引来很多企业“竞相申报”。
而随着高企申报的火热进行,发现很多客户对高企认定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今天,贵州改扩建项目申报就统一为大家解惑。
误区一:有关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以上。
“申请认定时一年内”指的是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即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上册注册日期与认定通知文件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间隔须大于365个日历天数。
误区二:知识产权取得须是自己研发产生的要求
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的活动,其成果来源包括了自有技术、受让技术、输出技术、合作转化,技术要素参与利益分配等五方面。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指标在科技成果转化层面,一个是开端,一个是终点;一个是定量指标,一个是定性指标。
误区三:评定看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
误区四: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针对zhuanli等知识产权有效性,存在以下误解:认为拿到申请受理通知书就能申请认定,认为只有拿到zhuanli证书才能认定,认为取得zhuanli证书后不用缴纳年费。zhuanli等知识产权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主管知识产权的行政部门作出授予zhuanli权等知识产权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zhuanli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误区五:企业只做产品研发、产品OEM定制,没有资格申请高企认定
产品研发、产品OEM定制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领域》规定的范围,就有申请认定资格的可能。销售的产品(服务)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需要看对其发挥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领域》规定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形式表现为以该科技成果作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合作条件等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产品研发,产品OME定制,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类,不会影响评定分值。
误区六:科技人员占比是评定前提条件,外聘人员不满183天人工费不得记入研发费用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新创活动,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评审认定要求标注科技人员工资岗位,来判断该人员是否属于科技人员,科技人员的岗位填写可按市场调研和数据采集、样品图纸设计、样品测试等按科研活动过程设定的岗位。比如,检测中心及车间骨干人员,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品管部,从事管理的有技术副总、生产副总等。
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该占比按照全年月平均计算作为科技人员的统计依据,比例不低于10%;统计时,外聘科技人员累计不满183天将被剔除出去。而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工是“科技人员”发生的“人员人工”,贵州改扩建项目申报科技人员占比的统计口径不影响按项目归集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
误区七: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每年都要达标
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且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对应阶段的研发费用比值分别不低于5%、4%、3%要求。
比如,某企业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为4568.23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500万元,营业收入为5068.2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该企业申请认定的研发费用占比要达到二档4%要求,是申请认定前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而不用每年的占比都符合。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也是近三年同期总额比值。
误区八:设计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混淆
实务当中,设计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经常混淆,很难划清。
设计费用是为产品开发制作图纸、工艺、技术规范等设计产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发是为产品开发,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开发资质的第三方企业、个人或研发机构研发而产生的费用。设计费和委托外部研发在合同上是有其本质区别的。
设计合同须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内容、要求、时间节点、设计单位等内容。委托开发合同条款中除去一般合同的要注明的项目名称、内容、时间要求外,还需包括研究内容、技术指标,以及获得成果名称等内容。
贵州改扩建项目申报提醒委托研发合同有几点注意要求:
1.委托合同须列明研究成果归属须为委托方企业;
2.委托研发报货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的支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凭证均可税前列支,但是,归集高企研发费用时需要按实际发生额的80%进行统计。
3.受托方相应收入开具的发票名称应为“技术开发费”,而不是“技术服务费”或其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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